1. 如果因为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可以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 未满18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可以由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需要征得本人同意。对年龄较大的人需征得本人同意。
3. 原冠夫姓的妇女可以申请去掉夫姓,或将称氏改为姓名;僧、道、尼可以由法名改为俗名。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对于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姓名。但如果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可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准予更改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查,派出所长提出意见,报上级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给予更改。
但对于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受刑法处罚的人和正在劳教的人,一律不得更改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