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情况不允许更改姓名,例如正在接受民事纠纷、服刑、正就读大中专的学生、个人信用记录有严重不良记录等。
如果需要变更姓名,申请人需要提交变更之前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申请书和单位开具的变更姓名证明信(如街道办或学校)。收养关系变更的申请人需要携带收养证。
提交申请后,派出所户籍科会进行审核,并将审批结果报告地方分局复核。原姓名将被标注在户籍页“曾用名”一栏中。审核结果通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会收到通知。
变更姓名需要满足理由充分的条件,如冠夫姓的妇女要去掉夫姓,僧人、道士、尼姑还俗要改法名为俗名,姓名中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等。
申请人需要提交已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和书面报告、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或学校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或同意变更意见证明等材料。待业或务农的申请人需要提供所在村或居委会同意变更的证明。
变更姓名的申请可以在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和审批手续,受理窗口通常会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受理地户籍窗口会在收到批件后,当场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