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要求下,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且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能与已经注册同行业企业的名称相同或类似。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的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根据第七条,企业名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此外,企业名称应以企业所在地省、市、县的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企业的名称可以不带有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 在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企业
- 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第八条,企业应使用汉字作为名称,如为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也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如果企业使用外文名称,则该名称应与中文名称相同,并在登记主管机关处注册。另外,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以下内容和文字:
-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和数字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