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期设立公司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企业名称应使用规范汉字,如果是在民族自治地方创立公司,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可以不包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可以不含行业或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且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经营特点不得除非这些命名具有其他含义。这些规定的法律依据分别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