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不得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也不得使用外国名称、政党及军机关组织、群众团体、社会机构及部队番号等,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2.企业名称需要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能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
3.使用“国际”字样的,不能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惯例。
4.使用自然人姓名作字号的,该自然人应是企业的投资人或股东。需要注意的是,不得使用与党和或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相同的投资人姓名。
5.以商标作字号的,应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函,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对该商标的认定证明。
6.使用“中关村”字样的,应出具“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小组办公室”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