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立公司时,命名有以下要求:
1. 公司名称不得与其他公司名称重复,除非根据国家规定或法规另有规定;
2. 分支机构的名称必须带有所属公司名称;
3. 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拼音或数字等;
4. 公司名称应按照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排列,除非有法律或法规另行规定;
5. 公司名称不得带有“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等字样,除非由国务院决定设立;
6. 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必须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禁止使用行政区划除非该地名有其他含义。以上内容可根据《公司法》第八条进行规范,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