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的名称需要符合法律要求。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且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能与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类似。如果确有特殊需要,企业可以使用一个从属名称,但需要经过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的核准。企业名称应由字号(或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此外,企业名称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但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以下企业的名称可以不需要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本规定第十三条列出的企业、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应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如果企业使用外文名称,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并要向登记主管机关报备。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有损于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或文字、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或文字、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和数字、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或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