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一个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字,不能与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如果确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必须冠以所在地的省、市或县的行政区划名称。 除了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其他企业名称必须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此外,如果企业使用外文名称,外文名称必须与中文名称相同,并向登记主管机关报备。
企业名称不能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以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和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