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为什么能够使用地名(商标地名通行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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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可以看到带有县、市级以及直辖市地名的商标,比如沙县小吃、兰州拉面和天津灌汤包。此类商标实际上属于一种特殊存在,就是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的标志,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人文因素所决定。地理标志通常出现在农产品、土特产等商品上。地理标志分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的是产品来源地处于同一地理区域所有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的共同利益。

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是“地名品名”,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而作为代价,申请注册地理证明商标的费用相对较高。

除了地理证明商标,还有一种方式可以使用县级以上地名,就是这个地名能够解释出其他含义。例如,凤凰县的“凤凰”不仅是地名,还是一种神话中的动物。因此,它也可以作为商标来注册。

因此,虽然商标法禁止使用地名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地理标志和其他含义的运用方式能够充分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