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除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企业的名称也不能含有另一个企业的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以它所属企业的名称为前缀。
企业的名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能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如果企业的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使用,则由企业根据翻译原则自行翻译,并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核准登记。
进一步的资料补充,《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还有以下规定: 企业的名称应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能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如果有其他含义,则可以使用。
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属于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
企业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与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