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 合伙企业通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2. 合伙企业名称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3. 合伙企业取名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4. 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以及与自身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不得含有损于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5. 合伙企业的名称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6. 合伙企业的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