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业务具有相关性:企业名称应当与其所从事的业务有直接关联,以便于顾客、合作伙伴等能够快速理解和记忆。
2、不使用符合要求的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不予登记: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进行命名。
3、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除非是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一般企业名称不得带有上述字样。
4、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不能包含已经被注册的其他企业名称,以避免混淆和侵权。
5、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明确表明其所隶属的母公司,以便于识别和关联。
【法律依据】
企业取名的法律依据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根据该法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已注册的其他企业名称,分支机构应当使用隶属公司的名称。企业名称需翻译成外文时,应当由企业按照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登记。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同时,企业名称的组成顺序应当遵循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的规范,除非有特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