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在公安机关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需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如果说担心公民改名会给户籍管理和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带来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那样做是不正确的。公民更改姓名后,公安机关只需要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如实记载公民的曾用名即可。而公民可以用原名字进行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用和保险金,以及缔结合同后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因此,公民更改姓名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