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中,公民享有姓名权,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更改自己的姓名,而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此外,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需要18周岁以上自行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包括:首先,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没有姓名权;其次,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也就是说,他人不得使用、享有或侵犯权利人的姓名权;最后,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除了权利人本人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其姓名权。总之,姓名权是一种绝对权,是对世界的权利,任何人都应负有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义务。在享有自己姓名权的同时,也要尊重并保障他人的姓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