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遵守规范和方便社会管理和交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姓名应使用中文,不得使用特殊符号和外语字母。 2. 姓名中不得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姓氏中的除外)、自造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符号等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姓名用字应当在2个汉字以上、6.汉字以下。 3. 避免使用生僻字,因为用国家标准GB2312-8.《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所收录的67.3个汉字之外的生僻字起名的人数达到了六千多万,给社会管理和交流带来了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