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可以申请变更姓名。具体规定如下:
1.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可以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可以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姓名申请材料包括:
1. 本人或父母的申请书;
2. 户口本;
3. 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变更姓名审批程序包括: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办理。
变更姓名审批时限为派出所二十个工作日,分局县局十五个工作日,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