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如果是18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可以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18周岁以上,则需要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申请时,需要写明变更或更正的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
在某些情况下,如父母离异后一方去世另一方再婚,不满16周岁的孩子可能需要变更其姓名。如果孩子已经16周岁以上,可以由本人填写申请报告,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书原件以及单位出具的干部履历表或招工表,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如果孩子未满16周岁,则需要由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是否变更孩子的姓名。此外,如果孩子是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且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那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要变更自己的姓名。如果是孩子的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孩子的姓名,则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