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时,户主或本人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并经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更正。若必要,则可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更正的证明材料。若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可由本人、父母或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若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应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进行姓名变更所需材料包括:本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以及其他证明。